婚紗攝影糾紛為何f頻發?
作者:耿莉 發布時間:2016-09-07 瀏覽次數:1030
進入5月,婚紗攝影迎來了黃金季節。記者從姑蘇法院獲悉,近年來因拍攝婚紗照引發的消費糾紛不斷。法官提醒消費者:拍攝婚紗照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而且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細節”,將底片電子檔歸屬、定(訂)金等問題事先約定好。
案例一:我的底片誰作主?
小陸和女朋友在某婚紗影樓工作人員的推薦下選擇了一款婚紗照套系。影樓的工作人員介紹,這一套系包含兩本相冊,共含29張照片。拍攝完成后小陸和女朋友來影樓選片,兩人看到婚紗照,不禁眼前一亮,十分滿意。工作人員告訴小陸,為了給顧客提供更多的選擇,影樓特地多拍攝了一些照片,但依據事先的約定,二人只能挑選29張照片入冊。倘若二人想要其余的底片電子檔,則需要以每張60元的價格購買。無奈之下,二人額外支付了1800元,購買了其余30張底片的電子檔。但事后兩人越想心越不甘,到消保委進行投訴,正好在消保委訴調對接室遇到了法官,法官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答,解答的結果卻讓小陸二人覺得有些無奈,連連懊悔沒把合同訂仔細。
法官說法:和小陸兩口子一樣,有些顧客常陷入這樣的疑惑,顧客同影樓簽訂了服務合同,且已經依據合同向影樓交付了價金,影樓為顧客提供有償的攝影服務,顧客憑什么還要對自己的照片底片進行二次付費?法官表示,基于顧客和影樓之間的服務合同,攝影師以顧客為對象創作的攝影作品屬于委托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可以通過合同加以約定。但一般情況下,雙方簽定的合同只涉及攝影服務的具體內容,幾乎不對著作權的歸屬作專門的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歸屬于受委托創作攝影作品的攝影師,雖然底片上載有顧客的肖像,顧客欲取得底片,依然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法官提醒顧客,在合同中可以明確底片歸屬于顧客所有,此種情況下,倘若影樓拒絕交付底片,顧客便可要求影樓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布”景“實”景一字之官司
小李兩口子在某知名婚紗影樓預訂了拍攝套系。到了約定時間,小李兩口子如期來到影樓,卻發現所訂套系內景為普通婚紗館,背景多為布景,與該影樓知名的實景攝影基地差距甚遠。小李的妻子便要求改在攝影基地內進行拍攝。影樓表示如果兩人欲在實景攝影基地進行拍攝,則需額外增加場地費用。因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小李兩口子遂放棄了拍照,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預定單》,可以認定雙方約定拍攝場所為普通婚紗館,原告堅持在實景基地進行拍攝,并拒絕支付額外費用,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所交納的定金不予返還。但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超出了《擔保法》所規定的定金在合同總價款中所應占的20%比例,其超出合同總價款的部分不應視為定金,被告應予返還。
法官說法:定金的意義在于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義務,從而完成交易。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可自行約定定金的數額,但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常常有將“訂金”和“定金”混用的情況。“訂金”和“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含義卻大不同。訂金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但不具備擔保功能。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法官提醒顧客在與影樓簽訂合同時,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訂金”或是“定金”。
案例三:“專屬服務”為何變成“流水線服務”
賀女士夫婦在某影樓預定了婚紗攝影,并指定了較有名氣的攝影師張某進行拍攝,外景約定在兩個景點完成。拍攝當天,影樓派來了兩輛車,賀女士兩口子才發現當天張某要同時為七對新人進行拍攝。當下,賀女士心中就有些不快。開始拍攝后,由于另外四對新人拍的是高價位套系,需要更換的衣服較多,拍攝的照片也更多,分配給賀女士夫婦拍攝的時間則較短。這使賀女士情緒更加激動,認為其受到歧視,相對于另外四對新人的拍攝效果,自己所想象的專屬服務變成了流水線服務,導致情緒不佳,無法完成外景拍攝,要求停止拍攝,要求影樓退款。影樓則表示,一個攝影師為多個新人同時拍照,這一做法行內都是通行的,專屬的一對一服務肯定不是這樣的價格,賀女士屬于無理取鬧,因此要求繼續進行拍攝,不同意退款。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賀女士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影樓退還所交全部費用、賠償其精神損失及誤工費并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不同攝影套餐,最大的差異也許在于全程的客戶服務體驗,如是否是指定的攝影師和化妝師,是否是一對一服務等。目前婚紗影樓大多數攝影服務確實是“一對多”的服務,“一對一的專屬服務”價格遠高于普通服務價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雖然經法官調解,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被告退還原告部分款項以折抵未完成的外景拍攝,將已經完成拍攝的照片由原告挑選部份,由被告制作成成品交給原告。但法官還是提醒,消費者能否享受“專屬服務”,必須在合同當中明確約定,否則消費者很難以此主張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