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不少企業從節約人力成本角度考慮,熱衷于聘用退休人員,很多退休人員也樂于“發揮余熱”。而很多退休后再就業的人員不知道的是,退休打工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他們遇到勞動糾紛時,往往會遭遇維權尷尬。

  近日,姑蘇法院審結一起案件,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主審法官提醒退休人員,再就業時一定要簽訂勞務合同,以便維權。

  王阿姨今年57歲。2014年9月1日,退休后的王阿姨應聘到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約定月工資為1600元。張阿姨說:她自2014年9月起,到2015年1月,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給她發放了三個月的工資,至今未發放其余工資。后王阿姨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王阿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王阿姨不服該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應得工資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并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雇用了原告3個月,已將這3個月的報酬結清。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時已滿50周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原、被告之間應視為曾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原告雖主張其5個月來一直為被告提供勞動,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工資及相應的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故原告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駁回了王阿姨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企業為什么樂意聘老人

  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再就業”,而不少企業從節約人力成本的角度考慮,熱衷于聘用退休人員,很多退休人員也樂于“發揮余熱”。

  該院民四庭庭長吳作新說,最近法院審結的勞務官司中,“退休打工族”與企業產生勞動糾紛的數量在不斷上升。

  針對王阿姨這次敗訴的原因,吳庭長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釋: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王阿姨的年齡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次,《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王阿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其退休后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最后,應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對老年人不用考慮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隨時解除聘用關系,也不用考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問題,因此,不少企業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這也給老年人帶來了不少維權隱患。

  法官提醒:老人再就業,要簽勞務合同

  目前,我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勞動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場引導機制,老年人再就業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紹,而通過這種“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啞巴虧”,遭遇年齡歧視、隨意解雇等問題。

  有不少老年人為了找份工作干,到處“瞎找”,有的時候,這種盲目就業的情況,讓不少老年人上當受騙,吃了不少虧,卻不好維權。一旦發生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資、同工不同酬等現象,勞動部門很難為老年人維權。從目前接到的舉報來看,遭遇侵權的老人從事的往往是間斷、臨時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維權時存在不小的難度。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如果希望發揮余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呢?吳庭長提醒說:根據法律規定,像王阿姨這樣的老年人退休后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明確合同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這樣,在發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有關部門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和憑據斷案說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