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承包建房 工人受傷雇主房主同擔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9-06 瀏覽次數:856
家里的私房需要擴建,房主將建房工程承包給了無相關資質的承包方,在建房過程中,受雇工人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工人的損失應有誰來賠償?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某某、宋某分別賠償原告莊某受傷損失52200元、34800元。
被告宋某承包被告王某某的私房建造擴建工程,2015年11月12日,原告莊某經人介紹到被告宋某手下做工,2015年11月14日下午3時許,原告在二層樓房施工時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4586元,共住院11天,出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骨折、右腕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016年2月25日,原告傷情經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為90天。原告花費鑒定費2520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10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依法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莊某的雇主為被告宋某,但被告宋某因沒有建設施工資質應與發包者即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莊某作為施工操作者,應盡謹慎安全注意義務以防止事故發生,對于正常工作中自身不慎摔倒受傷致殘的后果具有過錯,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即被告王某某、宋某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由被告王某某、宋某承擔原告意外受傷賠償責任的70%較為合理。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由于原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應承擔30%的責任。本案中,莊某受傷的總損失為87000元。關于王某某、宋某之間的責任分擔,因被告王某某系房主,是該拆房工程的主要受益人,同時被告宋某也是該拆房工程安全的直接義務人。故本案賠償義務由王某某承擔60%,宋某承擔賠償義務的40%較為合理。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