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于2016年6月24日在某連鎖超市購買了1562.8元進口食品。隔天家人準備食用時發現小黃購買的進口食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全是外文,不知道食品產自哪里,沒有地址和聯系方式,也不知道食品的具體成分,不敢放心食用。隨之訴至法院,要求該連鎖超市退回貨款1562.8元,并支付《食品安全法》十倍懲罰性賠償金15628元。

  小黃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66條之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而小黃在被告超市處購買的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強制性規定,被告超市應當退款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

  后原被告雙方經主辦法官的耐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超市支付小黃退貨款及賠償金共計10000元,小黃將所購食品退給超市。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66條關于進口食品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從事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者需要無條件遵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之規定,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