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朋友公司公章 啟東男子獲刑七個月
作者:倪棟威 發布時間:2016-09-05 瀏覽次數:790
承接項目需要資質,就找來朋友沈某新幫忙,沒想到,沈某新這枚章竟是偽造的,真實的公司并不是沈某新的,離奇烏龍直到涉及民事糾紛時才被發現。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對沈某新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沈某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沈某新是江蘇啟東人,于2010年承接工程時與吳某兵相識。2014年3月,吳某兵在江蘇揚州注冊成立揚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沈某新和吳某兵、袁某輝三人合伙承接一工程。期間,吳某兵曾出具一份其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給袁某輝。為方便自己承攬其他工程,未經吳某兵許可,沈某新私自仿照了上述授權委托書的內容,偽造了一份揚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給自己的授權委托書。
2015年4月,沈某因承接工程需要借用公司資質,便向朋友沈某新借用公司資質。沈某新隨后便請人偽造了“揚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攜帶該枚印章與沈某一同前往項目部簽訂合同并加蓋該印章。
2015年9月,因施工受傷的工人起訴沈某等人,啟東法院追加揚州能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吳某兵出庭應訴后發現,其公司未簽訂過該份工程合同,且合同上加蓋的公司印章系偽造,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6年2月24日,沈某新被民警抓獲。同日,民警在其租住地查獲偽造的公司印章1枚。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新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得到被害單位諒解,法院遂綜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其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