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房地產市場過熱的行情加上多家報紙對鎮江丹徒區辛豐鎮某休閑度假村項目長達數月的宣傳,使得張某與妻子產生了買房投資的想法,他們賣掉南京的房子,來到鎮江與某房產公司簽訂會員協議,前后三次共匯款給房產公司30萬元,購買了一套洋房。只是交房期限已過,張某鎮江南京兩地往返多次,都未能收房,此后,原告多次要求退房未果。日前,張某與妻子來到丹徒法院,將當時刊登廣告的報社及房產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其損失。

  張某訴稱,其反復從報紙上看到刊登的某度假村房產廣告后,才決定購買涉案房屋。而房產公司在無房產開發資質、無建設規劃許可、商品房銷售許可的情況下,竟然在報紙上刊登廣告,銷售違法建筑。兩報社在利益的驅使下,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然進行了虛假宣傳,是明顯主觀故意的行為,應由兩報社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兩報社均辯稱,其與原告之間并無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也未受到原告的房款,故不應承擔返還房款和損失的連帶責任。被告刊登并非是商品房廣告,而是旅游地產項目的宣傳,并不存在與房產公司的惡意串通的情形,也不存在共同過錯。且原告是到現場查看后才簽訂的會員協議,故原告對房產公司無房屋銷售許可的情形是明知的。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兩報社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認為被告兩報社刊登了虛假廣告,侵犯其權利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屬于侵權法律關系,而本案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兩者非同一法律關系,故原告的該項訴請本案中不予處理,原告可以另行途徑解決。最終判決,被告某房產公司返還原告購房款三十萬元并賠償損失,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人同時提醒,消費者買房,尤其是去外地買房時,一定要謹慎。因為在外地,消費者往往只能依賴于開發商的宣傳、到當地走馬觀花,風險防范也會比較薄弱。因此,在購買期房時,要審查房屋出賣人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