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滿60周歲”為由拒不支付贍養費,法院說不!
作者:張世勛 張中華 發布時間:2016-09-02 瀏覽次數:921
老李:“支付贍養費?我已經年滿60周歲了,沒錢給也不會給。”
法官:“拒不支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贍養費給付義務,依法可以進行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老李:“愛怎么辦就怎么辦?我滿60歲了,不能拘留我,我也沒有錢給,再說我也一直照顧我的父母”
法官:有能力撫養必須撫養,確無條件進行撫養的可以起訴變更撫養費用數額,但在變更之前必須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原來,這段對話就發生在近日。洪澤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專項活動中,該院與多部門聯動,通過走訪調查,用足用活強制措施,執結一起八旬父母老李申請執行六旬兒子李某贍養費糾紛案。王某、老李共有5名子女,本案的被執行人李某排行老大。2015年幾個子女因贍養老人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解決。法院判決李某和其他子女一樣每月支付其父母200元。判決生效后,只有李某一直未能履行。
該院立案執行后,送達執行通知書過程中,發現李某常年不在家外出打工。承辦法官通過走訪申請執行人及其鄰居,得到執行線索被執行人李某在淮安從事建筑裝潢工作。執行干警隨即趕往建筑公司調查執行并帶被執行人回院談話。最終在多方做工作無效的前提下,該院依法對其進行被處以15日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第2日,老李在其家人幫助下繳清所有贍養費并表示以后服法服判,按時支付贍養費。
法官說法:不論被執行人是否年滿60周歲,有無履行能力,在通過訴訟等法定形式變更撫養費支付標準之前,諸如年滿60周歲、無能力履行、已履行照顧義務、其他子女贍養費已足夠父母使用等理由,均不能對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國家強制力。拒不履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可以處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