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需適量 醉酒回家風險高
作者:湯秋婷 發布時間:2016-09-02 瀏覽次數:831
張浦的陸某聚餐中過量飲酒結果墜入河中溺水身亡,陸某的繼承人遂將召集聚會的老陳以及同桌吃飯的共12人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張浦法庭依法審理了該案。
去年2月一天晚上,昆山市張浦鎮的老陳召集陸某、小王等12人在其開設的飯店內飲酒聚餐。聚餐期間,陸某與小王等11個人同桌就餐。席間,先后有就餐者離去,其中小王與陸某暢飲了白酒,推杯換盞一直持續至聚餐結束。聚餐結束后,因陸某喝酒比較多,老陳在小王的陪同下開著陸某的車子送他回家。然而,到了陸某所在的小區后,老陳和小王并未聯系陸某家屬,便陸某放在小區門口后離開。第二天,陸某的家屬在小區旁的河浜中發現陸某的尸體,陸某已因溺水死亡。陸某的繼承人將老陳、小王以及同桌吃飯的共12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飲酒量應有認知、判斷和控制的能力,對過量飲酒的后果應當預見,其在飲酒過程中,疏于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沒有進行自我控制,導致飲酒后溺水死亡。因此,死者陸某應當對其飲酒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85%的主要責任。老陳身為聚餐的召集者,對陸某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可以預見,其有義務對飲酒的陸某進行勸誡,并及時通知陸某家人接送或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其駕駛陸某的車輛僅將其送至,未完全盡到自己的安全注意義務,與死者陸某的死亡事實形成間接、次要的因果關系,具有一般過失,應當對陸某的死亡承擔10%的次要責任。被告小王作為與陸某共同進餐的飲酒人及陪同護送人,未能將陸某安全護送其送至醫院或家中,亦具有過失,法院認定小王對陸某的死亡承擔5%的次要責任。關于其他被告,法院認為他們雖與陸某同桌就餐,但均先行離席,且未有證據證明這些被告與陸某有勸酒、拼酒等情形,故法院認為其他被告無需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老陳賠償近12萬元,小王賠償近6萬元。
法官提醒:在我國,酒文化源遠流長。親戚朋友在聚餐時往往借酒助興,但往往會因為高興或其他原因導致飲酒過量,從而引發不必要的麻煩。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聚餐時應適量飲酒,切勿勸酒、拼酒,如果發現同桌就餐的人員中有飲酒過量等身體狀況,可以通過聯系其家人接送,保證其安全返家。勸酒是一種人情交往的禮節,但要考慮他人酒量情況,這不僅是一種道德上的關懷,更是法律義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