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明原因失火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王倩 發布時間:2016-09-01 瀏覽次數:1038
2015年9月23日,原告張某為自己所有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自燃損失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8730元,自燃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84512.88元。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馂氖侵副槐kU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自燃是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原告張某在機動車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對投保單上所附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保險人已經將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的條款內容和法律后果進行了明確說明。
該投保單上列明的投保險種有交強險項下的險種、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不計免賠險。自燃損失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為:1、因被保險機動車電器、路線、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損失。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2015年11月23日,原告張某駕駛該車車輛行使至高速公路時,車輛著火被燒,造成該車輛嚴重毀損。起火后,原告張某先后向交警部門、保險公司以及消防部門報警。當時因暴雪而導致高速封路,消防部門未能到達現場施救。交警大隊和消防隊僅出具了事故發生經過證明,沒有證實失火的原因。保險公司也未能到達現場勘查,當車輛被拖至停車場后,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拍照。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就涉案車輛投保了兩種涉及車輛起火的險種。關于兩種險種適用問題,認為車倆損失險中已經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告張某已經在投保單上簽名,認可保險人已經對保險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故原告張某以此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項下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自燃損失險的適用問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也就是說保險人、被保險人均有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的義務,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僅以原告張某未能提供相關起火證明拒賠,明顯增加了投保人的義務。且保險條款中并未約定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起火原因的相關文件,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此理由拒賠依據不足。本案中原告張某在車輛起火后先后向交警、消防以及保險公司報案,故其已經履行了作為普通投保人所能做的相關事項,在這種情況下再要求投保人提供起火原因證明已經超出其所能提供相關文件的能力范圍。反之,作為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報案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對事故原因及損失情況進行勘驗確認,即使因客觀原因不能到現場,也應在條件成就后對事故原因及損失情況進行確認,但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起事故存在免賠事項。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自燃險項下支付原告張某保險賠償金。被告在支付了全部保險賠償金額后,該投保車輛的殘值應歸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