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房間內絆倒致骨折 快捷酒店被判擔責一半
作者:吳皆與 崔勁松 發布時間:2016-09-01 瀏覽次數:831
出門在外,最放松的一刻莫過于回到住處舒舒服服的睡上一覺,可來常熟旅游的宋女士卻在酒店房間內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半夜送醫,遭遇了驚心動魄的一夜。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宋女士入住的某快捷酒店被判擔責50%,賠償宋女士各項經濟損失62996.6元。目前判決已生效,賠償款已履行完畢。
2015年9月25日,宋女士夫婦來常熟旅游,晚上9點20分左右,兩人登記入住某快捷酒店,9點47分左右進入房間。不料晚上10點15分左右,宋女士的丈夫突然背著她走出房間,并將其送往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原來,宋女士進房間沒多久,就不小心在衛生間門口摔了一跤,腳踝受了傷,當時丈夫先是扶她去床上躺一躺,結果不但不見緩解反而疼痛加劇,這才急忙送醫。經醫生診斷,宋女士為右側雙踝骨折。經過多次治療,2016年2月28日,司法鑒定所對宋女士的傷情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
2016年5月13日,宋女士將該快捷酒店及酒店的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共計143000元。庭審中宋女士稱,自己所住的房間進門是一堵墻,要先左拐繞過墻壁后連續右拐才能到達衛生間,且衛生間門口有一個一公分至一公分半的臺階,其沒有注意到這個臺階和臺階上“小心臺階”的字樣,才會在當晚被絆倒摔入衛生間造成骨折。她認為房間的設計缺陷是導致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并提供了事故發生當晚的視頻錄像及現場照片。
四被告答辯稱,對原告受到的人身傷害深表同情,但認為酒店房間不存在設計缺陷;且原告受傷的過程沒有第三人在場,酒店方并不清楚;酒店在經營過程中不僅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也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在衛生間淋浴房門口放置了防滑墊、地巾、馬桶水箱上方也有防滑的提示,在衛生間入口處臺階上也貼有“小心臺階”字樣的安全提示牌,原告方作為成年人,應盡到對自身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造成受傷是因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但酒店對原告受到的損失可進行適當賠償。
法院認為:酒店的經營管理者應在經營過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合理限度內確保酒店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設施、管理、服務瑕疵而引發的人身傷害。宋女士入住的房間除衛生間臺階有突起外,其余均為平坦地面,宋女士在房間內摔倒受傷是事實,其稱系被衛生間臺階絆倒較為合理,可以采信。雖然衛生間臺階上設有“小心臺階”標識,但進入房門后必須立即左拐繞過墻壁右拐再連續右拐才能進入衛生間。某快捷酒店作為專業酒店,尤其針對晚上入住陌生環境的勞累住客,應給予更多的留意和照顧,對上述結構的房間應當設置更符合人性化和更醒目的引導標識,如在進門正對的墻壁上設置“通往衛生間、小心腳下臺階”等字樣并附上箭頭提示。宋女士在房間內摔倒受傷,與酒店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該酒店應當對宋女士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也認為,宋女士作為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住宿過程中亦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應對自身周圍陌生的環境進行全面細致的觀察,以確保自身安全。宋女士在進衛生間時摔倒,其自身未盡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亦是摔倒的原因,應當對自身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辦法官綜合考量宋女士與某快捷酒店在涉案事件中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確定該酒店對宋女士的損害后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快捷酒店賠償宋女士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62996.6元;被告酒店不能清償上述債務的,由另三被告即酒店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駁回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酒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宋女士所居住的酒店房間在結構、安全標識等方面都需要進一步改進。在此提醒,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在空間安排、裝修布置過程中要強調人性化,完善細節,避免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