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之間因瑣事產生糾紛,一方持病歷材料訴至法院,稱被對方毆打致傷,要求賠償近萬元經濟損失。東海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發現系原告自傷,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最終還被告清白。

  各執一詞,孰是孰非?

  裴英、周嘉均系東海縣平明鎮某村村民,兩家比鄰而居,2015年3月19日下午,雙方因門前路面挖掘問題而互罵,其間周嘉將裴英推倒在地,公安出警后,裴英自行到東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將周嘉訴至法院,稱自己被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腦震蕩、全身軟組織挫傷,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000元。

  案件進入庭審,周嘉頗覺委屈:我沒打她,原告躺在地上耍無賴。我去派出所談話,我對象帶原告去衛生院看的。原告表面看沒有傷,說心里難受、頭疼,醫生說做B超,醫生叫拍片,原告不查,說要去東海。派出所聯防隊員看她沒有傷就不讓我在場,說她家會賴人。然后我從醫院的屋里到大門口再回來,原告鼻子就流血了。派出所有錄像。

  調取證據,還原真相

  法官敏銳地感覺到,如果真有這么一份錄像,那么事實的真相就呼之欲出了,遂決定依職權向公安機關調取該份證據,并最終取得公安機關出警執法記錄儀所錄光盤一份。

  光盤顯示:2015年3月19日16:43,裴英與周嘉在現場互罵,16:50許,周嘉推裴英胸部致其倒地,裴英哭喊,但至公安機關送醫期間無明顯傷痕,在平明衛生院,17:21時許,公安機關詢問其耳鼻口部無傷后,裴英躺在地上嚎哭,并多次以掌拍擊前額及胸腹部,之后鼻部出血。

  明察秋毫,依法判決

  東海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錄像顯示原告在被被告推倒后并無明顯傷痕,在當天16:50原告被推倒至17:21時被告擊打自己之期間,原告鼻部未曾出血,在自己拍擊之后鼻部出血。故雖然原被告發生糾紛,然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實系被告致傷原告,而法院依職權所調取的證據恰恰證實原告系自傷。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其自行承擔。(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