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鄭某來如皋,與章某、張某合伙非法虛設期貨股盤交易,近日,三名被告人均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徒刑,并處罰金。

  經查明,被告人鄭某,其成立福建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自任總經理。2015年3月起,其來到如皋,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租賃博易大師期貨軟件及賬號,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組織股指期貨交易,并雇請傅某管理租賃的股指期貨賬號及與下單員核對每日盈虧。2015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鄭某在隱瞞系自行組織的股指期貨交易的情況下,先后與被告人章某、張某協商租房設立交易場,并約定按交易每手收取手續費,后分別伙同被告人章某、張某,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在被告人章某租賃的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小區五樓及被告人張某經營的如皋市如城街道某生活館,擅自設立期貨交易場所,雇請多人分別在兩個點下單、記單,接受客戶委托交易股指期貨,并收取每手交易人民幣300元的手續費。期間,被告人鄭某組織交易股指期貨金額共計人民幣8579880元,被告人章某接受委托交易股指期貨金額共計人民幣7280760元,被告人張某接受委托交易股指期貨金額共計人民幣1299120元。案發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三被告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一年,同時分別判處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