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曾經的邊緣地段如今成為了黃金地段,甚至出現了車水馬龍人潮涌動的景象。這不,具有長遠投資眼光的牛某就在兩年前租下了一處商鋪,由于起初該地段配套設施跟不上,牛某就將該商鋪轉租給了王某,然而隨著基礎設施的逐步跟進,商鋪所處位置竟然成為了黃金地段,牛某便想將商鋪收回,但卻遭到了王某的極力反對,并引發了矛盾沖突。近日,昆山法院就受理了該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原來,具有較高投資眼光的牛某于2014年同某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長達10年的租賃合同,將位于昆山市花橋經濟開發區的某商鋪租了下來。本想著租下商鋪做生意,但由于當時該地段其他配套設施不夠完善,于是牛某便與該置業公司協商,經同意后將該商鋪先租給了別人,謀劃著等到合適的機會再將商鋪收回來。恰巧當時王某也看重該地段未來會很有潛力,牛某的商鋪很適宜開店,于是雙方一拍即合,隨即簽訂了《租房合同》,并口頭約定合同是一年一簽。《租房合同》還約定:如王某繼續承租,需提前一個月簽協,并按合同付清房租。

  不久后,隨著周圍配套設施的逐步完善,該地段的商鋪生意越做越旺,牛某覺得應該把租出去的房屋要回來自己經營才好,便同王某商量合同到期后解除租賃的適宜。這下王某可不樂意了,生意剛剛好做起來就要被趕走,牛某分明是刷自己玩呢!王某堅持不肯搬離而且表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沒有明確的租期,況且合同還約定如合同期滿,牛某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王某享有優先權。牛某為此也傷透了腦筋,甚至和王某發生了爭執。最終,雙方因未達成一致意見,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牛某、王某簽訂的《租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牛某、王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口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一年一簽,現牛某已提前告知王某不再續簽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搬離房屋,王某拒絕搬離,存在違約。另查明王某未能按約定支付租金,王某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搬離涉訴房屋并支付實際占用商鋪期間的租賃費用。

  法官提醒: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約定各項條款,并在今后履行合同過程中做到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