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的中介費?
作者:謝玉鳳 發布時間:2016-08-30 瀏覽次數:751
2015年2月1日,在某房產經紀公司工作的小張幫助他的客戶小月順利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然而,在房屋賣賣協議簽訂后的一年多時間里,小張多次請求小月支付中介費均未果。小張為此將小月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最終卻只支持了部分中介費的請求。
小月通過小張的介紹而購進的房屋由地下室和主體房屋兩部分構成,交易前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房屋總面積,并未單獨區分地下室面積。按照2015年房屋交易發生時的稅金政策,若房產證單獨列明地下室面積后,地下室可按照實際面積的一半計算稅金。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小張并未將房產證是否單列地下室面積會影響到稅費的事情告知小月,直到接近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小月主動詢問時才告知她。
辦案法官認為,雖然房產中介并不能決定最終的稅費數額,但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稅費數額的多少及稅費負擔情況是影響交易雙方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涉案房產權證未對地下室面積單列,這將直接影響交易房產交納的稅費數額;小張作為專業的房產交易中介,對房產交易中涉及的稅金計算等影響買賣雙方交易決策的因素較普通購買者具有更多、更專業的了解,在促成合同簽訂時應及時、有效地向買賣雙方披露。而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小張履行了該誠實告知義務,故小張提供的居間服務存在瑕疵。法院最終判決小月僅支付小張部分中介費。
法官提醒:專業的房產交易中介機構,應正確引導買賣雙方簽訂合同,規范操作,在促成合同過程中應就訂立合同的相關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不能為了獲取報酬而隱瞞影響交易的相關事實,否則日后可能引起糾紛,導致中介機構喪失客戶信任,中介費也會因此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