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陽臺加蓋房屋卻被鄰居訴至法院?
作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9-12-10 瀏覽次數:919
“我的地盤我做主”,自己的家想怎么裝修就怎么裝修,這顯然是理所應當的。然而,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業主王某卻因在自家別墅陽臺加蓋房屋被鄰居李某訴至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受理并審結了這起糾紛。
王某是園區某小區104室別墅業主,李某則住在隔壁105室。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開始裝修房屋,為了擴大房屋利用面積,王某在自家二樓陽臺處搭建房屋,并計劃在建好的房屋屋頂搭建平臺及在三樓露臺處加蓋房屋。然而,王某的裝修行為卻給鄰居李某招來了“大麻煩”:原來,王某新搭建的房屋有一面墻壁剛好利用了李某家的外墻,對李某房屋的通風、采光、排水產生了一定影響。如果遇到持續下雨的情況,王某房屋二、三樓平臺將產生積水,且全部傾瀉至李某房屋,給李某帶來損失。雙方經過兩次調解簽訂和解協議,協議中王某向李某承諾:搭建三樓平臺只用水泥砌在李某家的墻體墻面上,不會造成讓墻體承重的情況。但是后來李某向施工人員咨詢得知,王某很有可能將鋼筋打入了李某家的墻體。聽到這里,李某家人一怒之下砸開王某施工的屋頂,發現確實有多根鋼筋直接插入了李某家的墻體內。經過公安介入調解,雙方再次達成協議,即王某暫停施工。但是后來王某違反協議,繼續搭建。無奈,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及現場勘查認為,從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看,王某的搭建行為對相鄰的李某不動產物業排水、采光造成影響,且從王某搭建的三樓房屋處可以俯視李某二樓陽臺,造成侵害李某隱私權的可能性。綜合案情,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將二樓搭建的房屋屋頂上的平臺以及三樓露臺處加蓋的房屋予以拆除,恢復原狀。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通風、排水、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要堅持與鄰為善,多替對方著想,在合理的限度內行使權利,避免對他人的權利造成妨害。當一方致另一方利益受損時,受損方可尋求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可訴至法院尋求司法解決,維護自身權益,切莫將瑣事鬧成大事、傷害鄰里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