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自愿撫養侄女 五歲女童終獲溫暖
作者:楊建彬 發布時間:2011-12-07 瀏覽次數:649
日前,鹽城市亭湖法院新興人民法庭妥善處理一起申請變更監護人案件,受到了當事人及所在基層組織的好評。
吳某某與成某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2006年8月婚生一女吳某。然天有不測風云,2011年2月吳某某因病死亡,成某某因悲傷過度回娘家居住,年幼的吳某只好隨年老的祖父母生活。眼看吳某即將到了接受教育的年齡,其母親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已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監護人因年事已高也無力履行監護職責,吳某的姑姑吳女士心急如焚。
2011年10月13日,吳女士一紙訴狀訴至新興法庭,稱其自愿撫養侄女吳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案件受理后,承辦人經審查認為,變更撫養關系只能在吳某合法的撫養人之間進行變更,吳女士不屬其列,不能作為吳某的撫養人。吳女士又詢問能不能收養吳某,承辦人經審查認為,收養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吳女士的情況不符合收養的條件。聽到法官的解釋后,吳女士淚如雨下,請求法官能給她侄女一條好路。
根據法律規定,吳某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第一順序為其母、第二順序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為其經村委會同意的親屬。如吳某之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確實無力履行監護職責,并在孩子所在村委會同意吳女士為其監護人的情況下,吳女士可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為了妥善處理好這起案件,使吳女士少走彎路,承辦人決定到孩子所在的村村委會進行調查指導。村委會了解到法官的來意后,非常感動。村委會表示,他們非常同情孩子的遭遇,由于缺乏法律知識,一時也不知所措,現經指導后,將立即研究決定是否同意吳女士為孩子的監護人一事。
2011年10月17日上午,吳女士、孩子的親屬齊聚村部,在法官和基層組織的共同調解下,一致同意自當日起變更吳女士為孩子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