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我是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執行局的一名干警,從事執行工作已經有6個年頭了,執結近500件案件。其中疑難復雜案件過半,中院從其他法院調給我院辦的案件每年有3-4件,每執結一件案件都讓我感到執行工作的艱辛和成功的喜悅,每件案件都有酸甜苦辣的滋味和說不完的故事。我最難忘的一件棘手案件就是被執行人是地方的鎮政府,但在我和風細雨和入情入理灌輸下,在多方的配合下,又在法律的威嚴下,一起三年被調執的陳案終于在我手上劃上了圓滿的句號,雙方握手言和。
該故事還得從2002年8月1日說起,鹽城市某精品工藝有限公司因某鎮政府招商引資到該鎮工業園園區落戶。某鎮政府為招商成功,就與李某簽訂了一份關于興建某公司生活區(食堂)的協議,約定,由李某投資新建該食堂并經營,如經營不到六年,某鎮政府負責全額收購李某投入的生活區等。嗣后,李某計出資56萬余元,按期完成有關工程待用。后因某公司未能按預期規模投入生產,致李某未能正常經營,就到法院起訴某鎮政府,按約定收回食堂并賠償損失計60余萬元。后經法院主持調解,于2004年7月9日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李某投資的某公司食堂仍由李某繼續經營,某鎮人民政府補償李某人民幣7萬元,剔除已給付3萬元,余款4萬元于2004年7月30日前付清。二、若至2005年2月底前到某公司食堂就餐人員不足500人,則某鎮政府按56萬元(實際給付時剔除已給付的補償費用)的價格全部收回該食堂,另補償損失3萬元,于2005年5月底付清。三、其他事項仍按原協議執行。四、案件受理費用14260元(含鑒定費4500元)李某負擔2000元,余款由某政府負擔。協議生效后,但某政府又未能按約履行,李某只好于2004年11月9日申請某法院強制執行后,在2005年1月25日雙方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某鎮政府于2005年2月5日前一次性付款6000元給申請人。某公司的食堂歸李某所有,某鎮政府協助辦理有關權屬手續,其他按原協議實行。令申請人想不到的是,某公司倒閉,食堂無法經營,該土地所有權歸某區國有投資經營公司所有,故某鎮政府未按和解協議執行。申請人又在2005年3月28日向某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某鎮政府只履行了60000元,余款未付,故申請人依法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提執。鹽城中院因某法院長期未能執結,指定由大豐法院執行。我院于2005年12月9日接案后,領導非常重視,要求盡快妥善處理此案,針對棘手案件,我首先是翻閱卷宗,然后找李某談話了解情況,但李某擔心案子難執,要向我示謝,被我婉言謝絕并嚴肅地說:“案件我會公正辦理,一個案件能否得到執行,執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決于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一個最優秀的執行法官,對于身無分文的被執行人也只能依法中止執行,故而您應該明白這樣的一個道理,您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有效舉證是案件得以及時執行的關鍵”。接著找某政府談話如何想法盡快履行義務,但某政府感到是某公司不守約而導致這樣的結果,無法履行。針對案情研究了執行方案,采取強制措施,先后10多趟找某鎮法定代表人給其灌輸法理,說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到某鎮政府所在的2個銀行查閱其銀行帳號,均無存款。此時,某政府財政所向我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被我院依法裁定駁回,看來無望,后發現鎮政府有小汽車,又到鹽城車管所凍結了車輛,然后請求鎮政府所在縣的人大、政法委、紀委協助,最后在多方的協調幫助下,在強大的法律攻勢下,雙方又一次達成共識,最終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大豐法院解除對某政府銀行帳戶和車輛的查封、凍結,同時,某政府于簽協議當月25日前一次性補償李某損失人民幣11萬元。某政府于同年10月15日為李某辦妥某公司生活區一期工程的出讓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其出讓金由某政府負責解決,與李某無關,一起拖了三年的陳案,終于塵埃落定,雙方當事人非常滿意,感激之情溢于言表,雙方都露出了笑容。該案的成功執結,使我體會到要少講執行難,多講怎么辦,要在執行手段上,從原來單一的手段向多種方式轉變,在執行過程中,綜合運用專項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滾動執行、公告執行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因案制宜,綜合運用說服教育、輿論攻勢、法律威懾、強制措施等手段就能執行好每一件案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