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積極應對新修改《民訴法》的實施
作者:楊寶杰 發布時間:2008-03-11 瀏覽次數:914
本網徐州訊:為了迎接修改后《民訴法》實施,切實解決“申訴難”、“執行難”問題,新沂法院針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審判監督和執行工作的變化及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七項具體應對措施:
一是針對《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修改,更深入地組織學習、研討,深刻領會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所蘊涵的法律精神,為以后的審判監督工作和執行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論指導。
二是嚴把案件質量關,采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可能防止、杜絕錯案的發生。通過加大對案件質量的評查和處理力度,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作用,做好所評案件或問題案件的分析、探討,廣開言路,求同存異,促進全院審判業務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是做好對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這一規定取消了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據以啟動再審程序的規定,所以,在一段時間內,要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在便民利民方面具有地域上的特殊優勢,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對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和引導工作。
四是提高業務水平,高質量地審理好每一件再審案件,切實做到“有錯必糾”。盡管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從一定程度上可能減少再審案件在數量上的壓力,但對該院案件質量和糾錯改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著審判監督工作的責任也更重。在審判工作中要盡力減少錯案的負面影響,增強法律的公信度。
五是堅持執行工作公開化,將執行程序的一切活動都置于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公開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切實建立當事人與執行干警的隔離帶。
六是充分發揮《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作用,認真填報執行案件信息。按照修改后《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誠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的規定,加大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的聯系,逐步從法律、經濟、政治、生活、輿論等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把解決“執行難”的重心和著眼點,由單純的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轉移到如何形成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執行威懾機制上來。
七是依法用好各項強制執行措施。修改后《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上述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有關強制措施的力度,該院在執行過程中,一定要結合案情,用好用足相關強制措施,切實解決“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