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出臺《沛縣法院審判管理工作例會規定》增強審管工作效能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8-03-07 瀏覽次數:915
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完善審判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審判管理工作例會的制度化、規范化,增強審判管理工作的效能,保證審判工作規范高效運行,沛縣法院于近日出臺了《沛縣法院審判管理工作例會規定》。
一是對審判管理工作例會召開時間和出席人員作出明確規定。《規定》規定審判管理工作例會每季度末召開一次,由院長或委托分管審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長召集主持,參加人員有審管辦、研究室及各業務庭(局)負責人。
二是對審判管理工作例會的作用和性質作出明確規定。《規定》確定審判管理工作例會是在對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進行評估分析的基礎上,總結前一階段審判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不足,進而對審判管理的重要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和討論決策,并部署下一階段審判管理工作任務,以促進審判工作良性運行的一項制度。
三是對審判管理工作例會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規定》要求審管辦、各業務庭(局)負責人于例會召開前3天準備好有關審判管理工作的匯報材料,匯報內容為全院審判質效指標及在全市的排序情況、各部門審判質效指標及在全市業務條線的排序情況以及審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困難和建議。例會針對影響審判質量效率的問題和審判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困難,研究討論相關措施,形成決策性意見,并以會議紀要形式下發,作為審判管理相關事項的執行依據。
四是對審判管理工作例會形成決議貫徹落實作出明確規定。《規定》要求審管辦對審判管理工作例會中形成的決策負責抓好落實或監督有關業務庭(局)抓好落實,并就落實情況在下一次會議中做出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