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阜寧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注重調解,講究方法,努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實際問題,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自2006年以來,該院共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近百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八十多件,調解率達86%,經調解結案的案件均已執結,無一例出現申訴或上訪,實現了案結事了。近日,在07年的全省審判工作總結表彰大會上再獲殊榮為集體二等功。

該院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庭審前、庭審中、法庭辯論后、休庭期間及宣判前,只要具備調解條件,及時抓住有利時機進行調解。對于公訴刑事案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后即進行調解,對刑事自訴案件,一般在收到被告人的答辯狀之后,即進行庭前調解。

二是多方參與,內外結合。邀請學校、基層組織以及被告人的親朋好友等利于調解的人員參加,采取民間調解、法院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廣泛開展調解。對涉及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該院積極尋求“感情契合點”,明法析理,主動與學校、被告人親朋好友聯系,進行多元化調解,對鄰里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由熟悉農村工作的法官主持調解,請基層組織指派調解經驗豐富、在當地有威信特別是當事人信得過的工作人員參與調解,積極尋求有效的“突破點”,因勢利導,適時化解矛盾。

三是耐心釋法,明法析理。該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發現,由于多數被告人已被羈押或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調解中被告人在心理上處于弱勢、被動地位,而被害方往往“得理不讓人”提出過分的賠償請求,致使雙方分歧過大。因此,法官在調解時,堅持認真細致地向雙方當事人講解、釋明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自愿調解原則、賠償范圍和標準等,從而使當事人明確各自的責任與義務,進一步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四是督促履行,案結事了。抓好調解協議的督促履行工作是案結事了的關鍵。該院不單純以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了事,而是在達成調解協議后,采取多種措施,督促落實,促使當事人按照調解協議規定,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促進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