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8年2月28日,經過法官多次的耐心調解,幾番苦口婆心,原告陳志忠、黃雪琴與被告陳杏梅、馬多青就財產所有權糾紛案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位于丹陽市呂城鎮西環路的房屋屬于兩原告所有的九分之四的份額歸兩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兩原告房屋價款190000元。與此同時,被告也撤銷了與此案相關的對原告另兩起訴訟。
本案中陳志忠系馬多青的兒子,與陳杏梅系姐弟關系。丹陽市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4月14日受理了馬多青與陳杏梅、陳志忠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此案經過了審理,上訴,重審并最終確認了陳志忠、黃雪琴享有位于丹陽市呂城鎮西環路的房屋九分之四的份額,后陳志忠、黃雪琴欲居住此房屋時但遭到拒絕,矛盾再次激化,并訴訟至我院,請求法院依法對房屋實際分割。此后,陳杏梅又起訴陳志忠、黃雪琴兩個與此案相關的案件。丹陽法院在審理此三起案件過程中,始終認為只有調解才能化解雙方由來已久的家庭矛盾,積極抓住庭前送達法律文書,證據交換,庭審調查的各個環節,靈活綜合運用跟進調解、感情調解、釋法調解等方法,以公心、恒心、細心贏取雙方當事人的信任,最終促使雙方心平氣和的達成了上述調解內容,解決了雙方多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