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為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淮安清浦區法院民二庭提出四項要求,以規范裁判文書寫作,使其真正成為“向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一、注重效率,繁簡分流。 針對裁判文書過于簡單或過于復雜的弊端,該庭要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適用程序的繁簡,制作相適應的裁判文書,做到簡案簡寫,繁案精寫。對簡單案件,程序的表述力求精要,對事實中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直接陳述,說理部分簡明扼要地引用條文、進行推理,體現司法效率的價值追求。對疑難、復雜、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則應加強對案件事實的認證,充分展示認證的邏輯過程,透徹論證對證據采信與否的理由,增強說理的針對性、邏輯性、法理性,確保司法公正。

二、重視程序事項的記載與說明,確保裁判文書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由于長期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影響,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制作片面強調對實體事項的說明與論證,而忽視對程序事項的記載與說明。對此,該庭要求在裁判文書制作中要重視程序事項的記載與說明,詳寫“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該部分應寫明:法院立案時間、法院公開開庭的時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至庭情況、訴訟代理入的變更情況、追加當事入的情況和理由、中止訴訟、委托鑒定、現場勘驗過程等情況,發回重審案件應寫明原審案件的審理情況及上訴情況。

三、就證據、事實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充分合理、邏輯嚴密的說理。說理是法律裁判文書的核心,為了確保司法的公正、加強對案件的監督、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說理是關鍵所在。為此,該庭要求把裁判文書的重點放在說理上,對判決進行正當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讓當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詳情,使判決書說理透徹、充分,增加判決的可信力,較好地防止對方當事人因不知事實認定和判決理由的詳情而偏執地懷疑法官在有意地偏袒對方,讓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和信服,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權壓人。
  
四、全面、準確地引用法律。凡是法官據以裁判的依據都應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示,要針對案件所涉的法律關系與訟爭焦點,準確選定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切忌張冠李戴。堅持按照《法官行為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般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應當引用特別法;既有原則性法條又有具體法條時,應當引用具體法條,并嚴格遵循先實體法、后程序法及其條、款、項、目的體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