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巧用法律條文定紛止爭安民心,效果明顯。

一是判前說法,提高了調解率。在案件庭審后判決做出前,承辦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結合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開誠布公的擺明事實,講明法律,再次對案件進行調解,讓“法律條文”幫助當事人理清是非、權衡利害,進一步增強了當事人的調解意識。

二是判決析法,降低了上訴率。在裁判文書中法官把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進行綜合分析,逐條逐項結合法律規定擺明寫清,并將相關法律條文“搬”上判決,讓“法律條文”解開當事人心中的“疙瘩”,使他們贏的明明白白,輸的心服口服,大大降低了上訴率。

三是判后釋法,消滅了信訪率。判決做出后,不再是簡單的送達當事人就萬事大吉,辦案法官還要向當事人解釋清楚判決內容,講明法律依據,告知權利和義務,接受當事人的相關咨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法律條文”幫助當事人穩定情緒、明確救濟途徑,從源頭上消滅了涉訴上訪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