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20,亭湖法院依法對3起引起社會較多關注的124名小區業主訴鹽城市規劃局行政訴訟案進行公開宣判,其中1起判決行政機關敗訴,2起駁回起訴。

侍榮旭、韓剛等124名原告系鹽城市區雙元路3號恒祥公寓的業主,因不服被告市規劃局行政行為,于2007910向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3起行政訴訟,分別請求撤銷被告的行政許可行為、撤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要求履行法定職責。124名原告在3次訴訟中稱:一是被告市規劃局作出的同意將社區辦公、活動及物管用房與部分樓室進行置換的具體行政行為,使用房建筑面積縮水,請求撤銷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二是2004914被告市規劃局在沒有向恒祥公寓業主告知聽證權的情況下,違法改變規劃,許可宏泰公司建設1號、2號半地下車庫,非法提高了小區容積率,損害了業主財產權,請求依法撤銷被告發放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是鹽城市宏泰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開發鹽城恒祥公寓的過程中存在擅自擴大總建筑面積,違法提高容積率及擅自改變規劃的違法行為,業主委員會曾向規劃局多次舉報,但被告行政不作為,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對宏泰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亭湖法院受理后,依職權通知鹽城市宏泰房地產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該案涉及人數眾多,案情較為復雜,亭湖法院高度重視,由原副院長崔成祥擔任審判長,并選派精干力量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市規劃局未進行嚴格審查,且未向小區業主告知享有聽證和申辯、質證的權利,作出同意將社區物管用房置換到別處的行為是違法的,故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同意第三人宏泰公司將房屋置換的行政行為;市規劃局在2004914向宏泰公司核發建設半地下車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在恒祥公寓小區建設過程中,此時小區住宅樓并未出售,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時間為20041027,因此原告在小區中還未設定權利,故判決駁回起訴;對第三個訴訟,因原告的起訴涉及被告的多個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應就市規劃局各個不同具體行政行為分別立案提起訴訟,法院已向原告方行使了釋明權,但原告方予以拒絕,因此法院依法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