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六項措施”加強“涉農”案件審判
作者:魏東 張輝 發布時間:2008-02-22 瀏覽次數:812
本網徐州訊:為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業發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高涉農案件審判效果,建設和諧社會,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提出“六項措施”加強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
一是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在交納訴訟費方面按規定予以減、緩、免,讓“涉農”案件的貧困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二是對“涉農”案件盡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做到“快審、快結、快執”。盡量確定專門的審判人員和專門的合議庭審理“涉農”案件,提高“涉農”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節奏。
三是依法及時采取訴訟措施,確實有效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可能造成農民經濟損失應在當事人申請后當即采取有效的訴訟保全措施或先予執行的措施,并先解決農業生產問題,再解決案件的糾紛,防止因糾紛造成更大的損失。
四是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對“涉農”案件先進行庭前調解,把調解貫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并注意與當地鎮、村溝通,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協助調解,盡快化解矛盾。同時堅持每月到鎮、村巡回辦案,現場開庭,并且適當將部分“涉農”案件委托當地司法辦、調委會與有關部門調解。實行“快立案、快審案、快執行”,即當日起訴,當日立案。認真做好接受口頭起訴,按規定報批減免緩受理費,立案后三日內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
五是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應注意查清工程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的責任并依法追加為案件的當事人,確保農民工工資得以追償。
六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宣傳渠道宣傳法律知識和典型案例,并常組織審判人員到鎮村指導農業承包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在鎮村現場開庭的,應結合案情進行法制教育,以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