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民事審判推行四項制度著力提高審判質效
作者:徐潔 發布時間:2008-02-21 瀏覽次數:947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緊密聯系工作實際,在民事審判工作中著力推行四項制度。
一是堅持推行排期開庭制度。針對以往排期開庭中存在的一庭結案率低,再審開庭不排期,人為拉長辦案周期等問題,要求審判人員嚴格按照證據規則要求,認真實施舉證時限制度,盡力減少再次開庭的次數。明確規定一庭未結案的,由排期書記員自第一次開庭之日起15日內向案件承辦人征求意見,另行制作和填寫再次開庭排期登記表,科學排定第二次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當事人寄發開庭傳票。庭長負責對排期開庭進行檢查和督促,切實保證排期開庭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堅持推行庭內法官聯席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庭內法官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庭內疑難復雜案件,促使案件承辦人開拓辦案思路,拓寬知識視野,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
三是堅持推行月末通報案件進度制度。各庭內勤在每月制作“審判人員當月未結案件統計表”,一式兩份,案件承辦人各一份,告知和提醒承辦人快審快結,庭長根據該表反映情況,整體把握全庭的審判進度,并對臨近審限案件進行催辦和督辦。
四是堅持推行破產案件嚴格把關制度。嚴把受理關,要求所有的破產申請材料必須齊全,并符合上級法院的有關要求,申請材料中必須有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以維護社會穩定。案件受理前要組織債權人聽證,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轉移財產。著力加強和改善清算組工作,積極嘗試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參加清算組,經保證清算組工作合法高效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