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五個分離”規范執行權成效顯著
作者:楊海平 伍曉偉 發布時間:2008-02-20 瀏覽次數:916
本網淮安訊:近年來,金湖法院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采取“五個分離”的工作舉措,有效防范執行過程中執行權的濫用和違規擴張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實現執行工作連續六年零投訴,先后被省市法院授予執行工作先進集體。
一是實施權與裁決權分離。對個案的執行實施何種執行方法,承辦法官沒有決定權,必須由執行長聯席會或合議庭研究裁定。該院堅持每周召開一次執行長聯席會,對新收執行案件進行逐案過堂,因案施策,制度出每件案件的執行方案;對疑難復雜案件,組成相應的合議庭民主裁決;對涉及信訪、集團訴訟等重大案件,則由院審委會研究確定。執行方案確定后再進行分案到人。執行人員只能在既定方案的框架內實施執行權。這樣有效避免和遏制執行法官權力失控、自行其是、違規執行等現象的發生。
二是實施權與審查權分離。該院每月開展一次未執結案件集中執行活動,對期限內未執結的案件采取權力置換、交叉執行(即置換承辦人、執行組相互交叉)的方法,在權力置換和交叉執行中對實施權進行有效監督和審查。交叉執行執結的案件,其成績將記入置換后的承辦人,同時還對原承辦人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有效防范了因承辦人不盡責和辦人情案、關系案而導致案件久拖不結問題的發生。
三是實施權與評估拍賣權分離。對執行到的財物,由案件承辦人、執行組組長、被執行人三方認真進行核對,登記造冊,統一封存。嚴格執行評估拍賣相關規定和程序,由執行局長、分管院長審批后,再由本院負責鑒定的職能部門全權委托具有評估拍賣職權的機構實施。法院只提供被評估拍賣實物的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參與評估拍賣的過程。從而保證了評估拍賣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規范,避免被執行人對法院及法官無端的猜疑。
四是中止執行權與恢復執行權分離。該院明確規定,案件中止執行和案件恢復執行,案件承辦人包括其他任何個人都無權擅自決定,必需經分管院長授權后由合議庭據實裁定。對案件中止執行和尚不具備恢復執行條件的,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形成合議庭紀要,向申請人詳細說明情況,爭取申請人的同意、諒解和信任。
五是執行權與執行款物管理權分離。該院明確規定,執行款物的管理權和發放權歸院財務科。執行人員對執行到的款物必須在24小時內到院財務科如數入賬,途中將執行款物私自給付當事人的,一律視為挪用公款追究。當事人領取執行款物的必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方可到財務科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