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加強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并實現行政管理職能,新沂法院采取三項措施,規范行政非訴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受到行政機關及廣大行政相對人的普遍好評。

一是嚴格審查標準。該院明確規定,對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或者有證據證明其顯失公正或明顯不合理的,以及明顯違法的,均裁定不準予執行。同時注重程序性審查,對于行政機關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比較簡單、申請材料不全的,堅持要求行政機關將案件材料補充齊全后方予立案

二是完善審查方式。在對行政非法執行案件進行審查時,采取詢問被申請執行人、進行現場調查等方式,審查核實行政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否交待復議等救濟途徑等情況。對于重大、復雜、社會影響較大和涉及公民重大權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則進行聽證,讓申請機關和被申請人在法庭上講事實,舉證據,相互質證,以調動行政機關參與執行的積極性,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識;確保被執行人訴權的行使,消除其疑慮,提高自覺履行率。

三是規范執行程序,積極穩妥地推進執行。首先,對被執行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宣講有關法律規定,提高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努力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其次,積極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盡早實現執行的目的。對被執行人查找不到,或確無履行能力的,在窮盡執行手段后酌情予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的案件,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則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提高執行的效率。第三,在執行中積極與地方黨委、人大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持,同時積極爭取行政機關的配合,確保法院執行活動依法獨立進行。第四,在某一類型案件相對比較集中時,則通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典型案例報道等形式,讓案發地相對人家喻戶曉,達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