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針對轄區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加大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力度,今年以來,該院法官指導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達200多人次,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完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機制。在法庭建立人民調解指導辦公室,負責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明確法庭庭長為責任人,健全制度,落實到人。采取定期舉辦培訓班、包片指導、以會代訓、庭審觀摩、調解點評等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指導。

二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銜接。法庭定期到各鄉鎮調解組織就地調解,特別是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起訴的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審案或參與訴訟調解,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業務水平。

三是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平臺。建立與人民調解組織聯絡制度,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案件的卷宗及相關材料,由法庭的法官進行評閱,切實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調解協議書的制作水平。

四是加大人民調解組織培訓力度。舉辦指導人民調解法律知識講座,選派業務能力強、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社區、鎮村民調組織的業務指導員,指導鄉鎮調解組織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并參加民調組織例會及疑難案件分析會,以提高基層民調人員調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