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和《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正式實施以來,“醉駕入刑”就成為了離老百姓生活最近的一宗“罪”了。記者從江陰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截至11月底,已經受理了122件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起訴的案件,其中,已有102個人因此被判刑罰款,且無一緩刑,全部為實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后面的半句話,實際就是人們常說的“醉駕入刑”。

 

 

駕:醉駕入刑實現機動車全覆蓋

 

翟某是江陰“醉駕入刑”的第一人。在今年的430日晚,翟某和兩個朋友在一家小飯店里聚餐,席間三人平分了一瓶洋河天之藍白酒。9點左右,酒足飯飽后的翟某打車回家休息,三個多小時后,翟某的女性朋友打來電話,讓翟某幫忙去酒吧接自己回家。翟某感覺自己酒已經醒得差不多了,又覺得“這么晚了,交警不會巡查的”,于是開著自己的奧迪車去酒吧接朋友。51050分左右,當翟某載著朋友從酒吧出來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血液檢測,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2mg/100ml53日,翟某接江陰市公安局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事實。

 

623日下午,江陰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翟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受到處罰的翟某并非是個案。事實上,自翟某后,仍有許多人頻頻“以身試法”,其中以醉酒駕駛摩托車的外來務工人員尤為突出。

 

顧某就是他們中的一位。今年9月的一天,在江陰打工的瓦工顧某難得在家休息,中午喝了半斤白酒后一覺睡到晚上八點。睡醒后,因想起要買眼藥水,顧某開著摩托車上了街。顧某明知道醉酒后不能開車,但其相信,自己的酒早就“醒”了,而且自己開的是“小車子”,不會犯法。

 

當顧某被交警查獲,檢驗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mg?/100ml時,他還提出了質疑:醉酒駕駛摩托車也構成犯罪嗎?

 

事實上,何止是摩托車,醉酒駕駛燃油助力車也是不可以的。

 

根據《汽油機助力自動車國家標準》,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氣缸工作容積不大于30ml,整車凈重不大于40kg,最高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而目前市場上的銷售的汽油機助力車,雖然標注為“助力車”,但其排量、最高時速、凈重、騎行功能超過國家標準,屬于摩托車。

 

摩托車、助力車的低價格、低門檻,成了外來務工人員頻頻酒駕、醉駕,甚至無證駕駛的工具。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我國當前對“酒駕入刑”持續保持高壓、零容忍的態勢,實現了各類機動車的全覆蓋,廣大駕駛員應從他人及自己的角度出發,千萬不要酒后駕車,到鋃鐺入獄時才知后悔。

 

據悉,江陰法院受理的122件危險駕駛案件中,六成以上的案件均為酒后駕駛摩托車導致,而這其中,85%的被告人為外來務工人員。

 

醉:“80毫克”是醉駕入刑的唯一標準

 

2011101日晚,在建筑工地打工的鞠某收工后,和妻子、女兒像往常一樣在工地吃晚飯,因適逢國慶假期,老板專門給工人加了菜,心情不錯的鞠某便拿出了老家自制的白酒,喝了大概二兩白酒后,鞠某騎著摩托車帶著妻女上街給女兒買衣服,行駛到濱江路時,與一輛轎車相撞發生了刮蹭的交通事故。

 

交警到場后,鞠某和轎車司機都進行了吹氣測試,轎車司機沒有喝酒,而鞠某則是144.1mg/100ml血液,屬于醉酒狀態。因轎車只是稍微蹭掉了點漆,鞠某一直覺得就是賠點錢的事情,當聽說公安機關要進行刑事立案后,鞠某大喊冤枉:“又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怎么就要我去坐牢呢?”

 

被告人毛某覺得自己比鞠某還要“無辜”。20118月初,因被通知參加鎮里組織的擁軍會,毛某在中午的酒席上喝了三兩白酒加半瓶啤酒。因感覺自己“酒量好、沒問題”,吃飯結束后毛某就騎著摩托車回家了,不料在路上碰到交警查酒駕,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結果為133mg/100ml血液。

 

但毛某覺得自己“倒霉大”了,碰上了警察,“我雖然是喝酒了,可是并沒有造成任何的后果啊!”

 

鞠某和毛某都不知道,“醉駕”是否入刑并不是由后果決定的。因為喝醉后仍然駕駛,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故意,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及其醉駕后的悔罪態度如何等,都不影響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些情節只能在量刑時予以參考,即在拘役1個月到6個月之間的選擇。因此,只要你“醉”了還“駕”了,必然“入刑”。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醉酒駕駛是否構成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唯一的標準。

 

而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就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這些罪名,就不是拘役6個月所能解決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

 

江陰法院最終判決鞠某、毛某犯危險駕駛罪,均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千元。

 

刑:醉駕入刑的“后遺癥”你傷不起

 

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可剛從看守所出來的鄭某,很顯然沒有長到這個“智慧”。

 

86日,鄭某請工友們在廠里的宿舍喝酒,在喝了5瓶啤酒后,鄭某感到沒有盡興,便騎著摩托車外出買酒,買酒回去的路上,鄭某騎車擦到了旁邊的汽車,但一看汽車也就是個小擦傷,他便不肯賠償,氣不過的汽車主人打電話報警。經無錫市公安局血液檢測,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9mg/100ml。江陰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處鄭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1112日,是鄭某從看守所出來的第二天,曾經無酒不歡的他經過一個月的“煎熬”,再也忍不住了,趕緊和三五好友喝上了,并在喝完酒后依然開著他的摩托車上街“逛逛”不料遇到交警查酒駕,鄭某再次被抓了個現行。看到抓他的警察,鄭某尷尬地說道:“上次就是你抓得我,真是冤家啊。”隨即,他又醒悟過來:“不會又要把我關看守所吧?我法院上次的罰款還沒交呢!”

 

等待鄭某的必將是更重的法律的制裁!

 

?“醉駕入刑”,使得“醉駕”成為一種犯罪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等待醉駕者的,不再是15天的行政拘留,而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隨一生的犯罪記錄,而這個“記錄”,又會留下很多的后遺癥:

 

后遺癥一:人身險不賠。《保險法》43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醉駕導致的自身傷亡,不會獲得保險利益。

 

后遺癥二:吊銷駕照。根據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91條規定,醉駕者將由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由原先的暫扣駕照改為吊銷駕照,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后遺癥三:取消錄用。如果是從事公務員、律師、注冊會計師、國企主要負責人等工作的,會因此丟掉“飯碗”。如果是一般人,則今后失去了報考上述工作的機會。

 

后遺癥四:再就業難。這種短期的拘役將會成為伴隨一生的犯罪前科,對升學、購房、貸款,甚至辦理信用卡都會有影響。“罪犯”的標簽成為個人再就業的重大障礙,不僅如此,如果選擇創業開公司,會因為有前科而難以領到營業執照。

 

后遺癥五:出國難。醉酒駕駛者在出國簽證時被拒絕的幾率非常大,尤其是對一些特別注意犯罪記錄的國家來說,要去這些國家將成為問題。比如美國,你有犯罪記錄,出國簽證肯定沒戲。

 

“醉駕入刑”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對民意的呼應,是現代社會的理性選擇。但法律特別是刑法,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最后手段,是事后懲治,先期預防更重要。因此,當您準備與親朋好友聚會時,請記得: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