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十四周歲幼女“戀愛” 小伙被判強奸獲刑二年半
作者:顧軍紅 張丹 發布時間:2016-08-11 瀏覽次數:1133
未成年人無論是智力發育還是身體發育都不夠成熟,不能正確認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更無法承擔組建家庭的責任。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日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強奸案,19歲的貴州小伙因此獲刑二年六個月。
去年10月,從貴州來吳江打工的19歲小伙李某,結識了同鄉女孩董某,兩人建立了戀愛關系,由于董某長相打扮等比較成熟,她對李某謊稱自己已經16歲,李某也沒有懷疑,兩人就在租房中開始了同居生活,多次發生性關系。李某的父母察覺兩人同居后感到非常擔憂,就到董某家中與董某的父母商量兩個孩子戀愛的事情,董某的父母當即告知其女兒未滿14周歲,并明確表示只同意兩人見面聊天,不允許兩人再發生性關系,并警告李某及其父母,如果致使董某懷孕,就會報警告其強奸,“讓李某坐牢”。此時李某已經清楚董某未滿十四歲的事實,同時得知該行為的違法性,但是卻不以為意,加之董某也不聽父母的訓導,固執地繼續與李某同居,半年后董某懷了孕。董某父母知道后非常惱怒,便到派出所報案。
據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以幼女為對象的強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強奸罪,不以“違背婦女的意愿”為主觀構成要件,且不以“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為客觀構成要件,只要具有明知對方未滿十四周歲和奸淫行為即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