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溫的不斷升高,全國各地中暑現場頻發,重者其人體熱平衡出現失調,意識模糊,進入昏迷狀態,部分患者還會出現嚴重的機體衰竭死亡。而這部分人群大多是處于炎熱高溫或者工作條件相對較差的環境中工作,防暑降溫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導致。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中暑死亡引發的工傷賠償案件,法院判決某金屬制品廠賠償死者宋某的近親屬共計70余萬元。

  2014年7月,宋某經人介紹到本市一家金屬制品廠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廠也沒有為宋某繳納社會保險。7月底的某天下午,宋某在車間作業時出現頭暈后站立不穩、意識不清,昏迷倒地。后宋某被工友送至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后于當日死亡。宋某近親屬經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等程序,終于在一年后拿到生效的工傷認定書,但金屬制品廠除了補償2萬元外,拒絕再支付工傷賠償款。宋某近親屬遂一紙訴狀將該廠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其近親屬,有權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因金屬制品廠未為宋某參加工傷保險,故該廠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經核算各項賠償合計70余萬,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同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等措施。本案就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足夠的意識為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等防護設施,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作為用人單位,還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受到類似傷害時及時為勞動者申報工傷,使工傷職工盡快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同時也給單位減輕不應該承擔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