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電網獵捕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被判刑
作者:江麗南 發布時間:2016-08-10 瀏覽次數:953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審理審結了一起非法狩獵案件,該案是如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實施“三審合一”以來首例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
被告人陸某兩年前一次偶然的機會看見別人用電擊方式抓捕野兔,便產生了使用同樣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賣掉賺錢的想法。其于2014年底至2016年3月,多次在海門港南首、海門市江心沙農場以及南通農場等地的蘆葦蕩內,使用電瓶、增壓器、鐵絲等工具私設電網獵捕野兔、野雞等野生動物。今年3月20日,在獵捕結束回家的路上被民警當場查獲。案發后,被告人陸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鑒定,被查獲的野生動物分別草兔9只、雉雞22只、黑水雞3只,共計34只,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根據南通地區《關于調整資源環境保護案件管轄的通知》以及上級機關的指示,由海門市公安局向如皋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并由如皋市人民檢察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查機關認為,陸某違法狩獵規定,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獵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應該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陸某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罪名均無異議,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在禁獵期私設電網獵捕野生動物,且數量已達情節嚴重標準,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考慮到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但其在此之前受過兩次行政處分,有劣跡,酌情從重。最終,法院判處陸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狩獵工具依法沒收,上繳國家。陸某表示認罪伏法,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提醒:非法狩獵罪侵犯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包括日常所見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類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根據刑法及最高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狩獵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非法狩獵二十只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在案件偵查的過程中陸某雖然表示自己不知道所獵動物為野生動物,不知法也不懂法,但并不意味著違法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提醒廣大群眾莫因一時興起或是一點私利觸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近年來環境資源問題逐漸得到社會重視,然而老百姓對于環境資源類案件接觸較少,法律意識較為淡薄,需要不斷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增強群眾法律意識,告誡大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