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明明白白,后一方覺得自己吃虧,便強行搬到另一方離婚所涉房子居住,嚴重影響另一方生活和合法權益。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認定離婚協議有效,判決王某30日內搬出案涉房屋。

  金某某訴稱,金某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雙方感情破裂,于2014年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簽訂有《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位于城區某處房產系雙方婚后購得,屬夫妻共同財產,產權歸金某某所有。雙方自簽訂離婚協議后于60天之內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姓名,并辦理產權登記。此外,協議還約定,自離婚協議生效后,男方王某須搬出現住房。現雙方已登記離婚,但王某以各種理由不搬出涉案住房,還帶著他的朋友、親屬等來此房屋內居住,嚴重擾亂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從訴爭房屋搬出。

  王某辯稱,金某某是通過偷梁換柱、欺騙的手段騙取我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該協議明顯顯示公平,我申請變更或撤銷。訴爭房屋是被告王某出資購買的,我們雙方 2010年已經分居,被告也不可能再將房屋給金某某。被告認為離婚協議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金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金某某與王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雙方于簽訂《離婚協議書》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故《離婚協議書》屬合法有效,對金某某、王某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書》約定訴爭房屋歸金某某所有并居住,而且還約定王某自《離婚協議書》生效后搬出,故現金某某要求王某搬出之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認為《離婚協議書》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系金某某采用欺詐方式騙其簽訂的,而且協議書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顯失公平,其有權變更或撤銷之相關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的實際情況,最終判定王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從訴爭房屋內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