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天氣極端,連日暴雨致使城市道路積水嚴重,林某駕駛公司的車駛進積水路,致使車輛受損,報修后保險公司以雙方簽訂了免責條款為由拒賠,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因為保險公司無法就免責條款已作明確說明進行舉證,法院依法支持了林某的訴請,林某“幸運”的獲得賠償。

  連日的暴雨致使蘇城部分路段積水嚴重,但因看不出積水深度,多有冒失的車主將車輛開進去,致使事故頻發。某日,林先生駕駛公司的小型客車去機場接人,在行駛到地下道路段時,林先生自認為積水不深,為了趕時間,便冒險開了進去,但車輛行駛至一半時,水淹過了前保險杠,發動機抖動了幾下便熄火,林先生沒有再次點火,而是拍了幾張現場照片后,立刻向110 和保險公司報案,隨后保險公司將汽車送至維修公司維修,共計花費人民幣8萬元。林先生所在的貿易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條款,本次事故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所以公司不承擔發動機損壞的賠償責任。經協商無果后,貿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維修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林先生所在的貿易公司提供車輛保險單及合同條款、氣象狀態查詢、現場照片、維修費發票,證明因為暴雨影響致使車輛受損的事實。被告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合同條款,其中保險條款有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這一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被告保險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已就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貿易公司維修費共計人民幣8萬元。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請求。

  法官說法:針對類似情形,主要做兩點提醒,第一點,需要明確的是,涉水行駛是錯誤的行為,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公司如已經就這一保險條款盡了明確說明義務,是不負責賠償,因此,為了自身和車輛安全,雨天行車應避免涉水行駛。其次,投保人在簽訂車險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后再簽字確認,保險公司也應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并保存好相關證據,以防止出現糾紛無憑可據。本案中,正是因為保險公司沒有能夠出示投保單等能說明保險公司已盡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所以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如果保險公司存留好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則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