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運動會摔倒受傷 學校該擔責嗎?
作者:吳皆與 錢敏焰 發布時間:2016-08-08 瀏覽次數:990
小學生在校運動會比賽時不慎摔倒,膝關節和腿部嚴重受傷,為此花去數萬元醫療費,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一起校園傷害案件中,常熟法院一審判決某學校承擔9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墊付的醫藥費7000元,還應賠償學生小吳各項損失合計86677.36元。判決后,該學校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7月20日,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1月7日,某學校召開運動會,就讀四年級的小吳報名參加了投擲壘球項目。比賽場地安排再水泥籃球場。小吳從起點一路助跑,就在即將到達投擲線的一瞬間,突然摔倒,膝蓋和腿部疼痛的無法站立。老師見狀立即把他送往常熟某醫院,后又轉至蘇州兒童醫院治療,學校為此墊付了7000元醫藥費。經醫生診斷,小吳左膝外傷性髕骨脫位、左髕骨撕脫性骨折、左股骨遠端骨挫傷、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傷,并實施了左側髕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髕韌帶修補術。2015年2月底開始,小吳重新開始上課,但因行走不便,只好一直由爺爺背著到校。2015年7月6日,小吳再次到蘇州兒童醫院住院治療,進行了第二次手術。2015年暑假結束后,小吳才恢復正常上學。
2015年11月10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就小吳的傷情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小吳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吳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校方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137308.01元。校方則認為自己在舉辦此次運動會過程中已盡到管理義務,在小吳受傷后也履行了相應的職責,本次事故屬于意外事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吳事發時未滿十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被告學校組織的體育比賽項目中受傷,被告學校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方能免責。被告學校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進行投擲壘球比賽,該比賽中允許參賽學生采用助跑投擲方式,具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校方應當提供符合安全規范的場地,并進行一定的安全指導,以防范事故的發生。現被告安排在水泥場地上進行比賽,并在比賽前未組織參賽學生進行必要的準備活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運動中危險和傷害發生的概率,故被告學校未能盡到妥善的管理、保護職責,應對原告小吳受傷承擔相應責任。體育運動本身具有一定風險性,參加體育運動項目的學生應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和防范意識。現未有證據證明小吳受傷系外力作用所導致,小吳自身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摔倒,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疏忽,故可適當減輕被告學校的責任。權衡原、被告的過錯和原因力大小,酌定被告學校對原告小吳承擔90%的賠償責任,原告小吳自負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未成年人的身體尚未生長發育完全,一旦遭受傷害會對其人生造成巨大影響。廣大教育機構在實施教學活動時應當在軟硬件方面都做足準備,提高廣大師生對意外事件的預防和應對能力,切實保護學生安全,防范校園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