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因資金周轉需要借款,岳母好意為其擔保,不想女婿到期未能償還借款,債權人將女婿和岳母同時告上了法庭。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起償還原告姚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被告劉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14年5月27日,被告張某因承包了一項園林綠化項目,但手頭資金難以周轉,于是向曾經的合作伙伴姚某借款1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姚某擔心張某承包的項目風險較大,不能如期還款,便要求姚某找有償還能力的人作擔保,姚某想來想去只能找到在小學當老師的岳母劉某某來擔保。劉某某知曉女婿承包的園林項目后,便答應替張某擔保。張某于當日向姚某出具一份借條,約定借款金額15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并約定借款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張某的岳母在借條上書寫:“我自愿為張某借款承擔擔保,保證人:劉某某”。然而,三個月的借款期限過去后,張某未能如期將借款本金歸還給姚某。姚某也了解到張某的園林項目因故未能實施,張某前期投入大部分都虧掉了。在姚某多次上門找張某后,張某竟然消失了,無法取得聯系。無奈之下,姚某將張某和劉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張某向原告姚某借款15萬元,因有被告張某向原告姚某出具的借條為證,證據確鑿充分,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當及時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對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張某歸還借款本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因借條約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規定的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應予支持。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因被告劉某某在借據上對被告張某的借款簽字擔保,在借條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因此應視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由被告張某某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中為他人簽字擔保應謹慎妥當,一旦在借條上簽字擔保,若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若債務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內按時還清借款,債權人可向擔保人追償,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