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賣房后欲反悔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8-05 瀏覽次數:865
買賣交易雙方是朋友關系,作為出賣人的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反悔,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在多次協商無果后提起訴訟,要求朋友夫妻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近日,金壇法院審理了這起因朋友間房屋買賣引發的糾紛,判決支持黃某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王某與黃某是發小關系,兩家人平時經常走動。王某在鄉下的房子拆遷,獲得了三套安置房。2010年12月,王某與黃某在家人和朋友的見證下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以25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某拆遷取得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屋,并約定在王某拿到房屋產權證五年后的第一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隨后,黃某分三次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王某亦將房屋交付黃某居住使用。訴爭房屋于2011年3月取得產權證。臨近過戶的履行期,王某卻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還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其與妻子宋某按份共有。黃某向王某多次要房無果,于2016年3月將王某、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宋某協助其辦理過戶。
王某辯稱,訴爭房屋是其拆遷取得的,拆遷補償協議寫明的實際居住人口有3人,分別為王某本人、妻子宋某和女兒,所以訴爭房屋屬于三人的家庭財產,其出售房屋的情況未告知妻女,損害了其妻女的利益,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拆遷安置補償取得的房屋,如無特殊情況,可視為被拆遷房屋財產形式的轉化,其所有權仍歸被拆遷房屋的原所有權人享有。訴爭房屋系拆遷取得,被拆遷房屋為王某與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訴爭拆遷安置房屋亦屬王與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李某與宋某之女尚未成年,只是實際居住人口,并不享有對訴爭房屋的財產份額。關于宋某是否知曉房屋買賣的情況,黃某申請其雙方共同朋友劉某和田某出庭作證,證明簽訂合同及支付房款時宋某均在場,又結合李某將房屋交付黃某居住使用的事實,據此認定宋某對房屋買賣一事知情且同意,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與宋某變更房屋登記狀態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存在惡意。據此,法院作出判決王某與宋某在判決生效15日內共同協助黃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