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穩定發展離不開良好的社會秩序,而秩序的維護則需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管理和廣大群眾的共同參與。如果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管理活動,不僅對工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造成威脅,更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近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結一起以暴力阻礙民警查處酒駕的惡性案件,被告人李某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與其朋友楊某系泗洪老鄉,兩人都在南通工作。2016年4月17日夜間,雙方聚在一起喝酒,期間李某喝了半斤白酒、三四瓶啤酒,楊某同樣也喝了不少。當晚22時許,楊某駕車返回其位于港閘區江海佳苑小區的暫住地時,不慎撞壞小區門口的升降桿,并與小區保安發生爭執。此時,恰逢秦灶派出所保安巡邏至此,發現楊某一身濃重的酒味,隨即向派出所進行了匯報。在派出所出警過程中,楊某打電話告知了李某其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情況,李某和其他幾個老鄉隨即打車趕至現場。派出所與市交警四大隊民警到達現場后,因楊某據不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決定將楊某帶至醫院接受抽血檢查。李某見狀上前緊緊抓住警車后門,不讓警車關門,其他老鄉也紛紛站到警車前阻止警車駛離。民警周某在對李某行為進行制止時,李某突然用拳頭擊打周某額面部,并不斷進行謾罵、拉扯,直至半個多小時后增援民警趕到方才將李某控制住。經鑒定,周某受傷程度為輕微傷。

  庭審中,李某對其行為進行了懺悔,表示當時由于嚴重醉酒,意識不清醒,沖動之下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為,給社會及自身家庭帶來了惡劣影響,深感愧疚。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其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某的朋友楊某也因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醉酒的人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但他并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并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另一方面醉酒是人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后犯罪的,不能減輕處罰。我們應充分認識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為一時貪杯,走上犯罪的道路。”該案承辦法官周勇強介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