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無端被戳瞎眼睛!
作者:王蕊 發布時間:2016-08-04 瀏覽次數:959
晚飯后散散步,本來是想舒展一下身心,卻不想無端被一場交通事故殃及而弄瞎了一只眼睛,受傷的小王甚至都不知道該找誰索要賠償?近日,金壇法院對王某訴黃某、張某、柳某和大地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秋高氣爽的夜晚,晚飯后溜達溜達也是一種享受。2015年9月底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樣在家附近散步,突然間眼前一個白色物體一晃,接著眼睛就是鉆心地疼,鮮血也順著指縫流淌著。后經過多方治療,王某視力均未恢復,經鑒定,其左眼盲目四級評定為八級傷殘。是什么東西將王某的眼睛刺傷?又是誰做的呢?經過公安部門調查才真相大白。當天晚上,王某眼睛被刺傷之前20分鐘左右,在附近的紅綠燈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柳某駕駛轎車闖紅燈時,與正常行駛的送奶工相撞,酸奶瓶散落一地。事故發生后,雙方即到路邊等待交警來處理,但未挪動事故車輛及地上散落物,也未放置警示標志。待王某走到附近的時候,黃某正好駕駛車輛行駛至該處,車輪胎碾壓到地面上散碎的酸奶瓶,致使瓶子碎片飛濺至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王某,致其左眼受傷。
經公安部門鑒定,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柳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獨立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柳某車輛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交警部門認定第二起事故,屬于意外事故,黃某的車輛系岳父張某所有,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事故發生前該車也未年檢。事故發生后,王某多方索賠無果,遂將黃某、張某、柳某和大地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四十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原告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不能苛求其對于飛來橫禍采取預先防護措施,原告對于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黃某作為駕駛員,未能做到洞察路況,安全謹慎駕駛,作為直接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紤]到本起事故屬意外,車輛又未投保交強險,所以對于原告的損失由被告黃某在交強險內賠償,超過的部分賠償60%。黃某駕駛的轎車登記在被告張某名下,推定其為車輛的所有人,該車未進行年檢就借給被告黃杰駕駛并發生交通事故,被告張某作為管理人、所有人具有過錯,其應與被告黃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柳某無視交通規則闖紅燈撞上他人致塑料瓶散落地面,事發時已19時許,被告柳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對事故現場采取了諸如人員疏導、放置警示標志、三腳架、開啟雙閃燈等有效措施,其侵權行為致使路面散落危險物品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員陷入危險境地,使得其他侵權行為與其相結合并發生危害后果成為可能,所以其侵權行為與第二起事故的發生具有間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賠償責任,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柳某賠償40%為宜。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認為第二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顯然交通意外事故也是交通事故的一種,所以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故判決黃某和張某連帶賠償王某損失30萬余元,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和柳某分別賠償王某損失9萬余元、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