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青年非法狩獵斑鳩、喜鵲合計178只獲刑
作者:李萌 李魁 發布時間:2016-08-04 瀏覽次數:838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徐某、徐二某、史某四人共同預謀后,攜帶捕獵工具,到豐縣華山鎮套樓林場東北角的樹林,以在樹上架網的方式捕獵鳥類,共計178只。被捕獵的鳥類為斑鳩和喜鵲,屬于“三有”動物,其行為已涉嫌非法狩獵罪。近日,沛縣法院公布一起非法狩獵案,四被告人二人被判處拘役,二人被判處罰金
捕獵177只斑鳩和一只喜鵲,涉嫌犯罪
李某、徐某、徐二、史某均系豐縣某鎮人,去年10月份,四人因涉嫌犯非法狩獵罪,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今年6月17日,四人被移送審查起訴。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徐某、徐二、史某四人豐縣華山鎮套樓林場東北角的樹林,以在樹上架網的方式捕獵鳥類,共計178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動植物刑事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鳥類分別為珠頸斑鳩177只、喜鵲1只,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徐某、徐二、史某違反狩獵規定,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狩獵最追究刑事責任,遂向沛縣法院提起公訴。
四被告為何要抓捕鳥類,他們抓捕的鳥類又如何處理,6月22日的庭審現場,四被告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捕獵鳥類,準備銷售謀利
原來,李某和徐某都是狩獵愛好者,小時候就在一起打鳥。去年的7月份,徐某還因為抓捕斑鳩被沛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2015年9月28日,李某和徐某商量一起去打鳥,和史某一起準備將鳥賣到豐縣的花鳥市場。李某還叫上了同村的徐二一起,打算將獵捕的鳥分幾只給徐二。
他們四人帶上網、繩子、鋼管、鳥籠子、網袋子、燈等作案工具,到達他們選定的地點豐縣華山鎮套樓林場東北角的樹林之后,用繩子固定好鋼管,用鋼管把網撐起來,高度稍微超過旁邊樹的高度,然后趕鳥,鳥受到驚嚇飛到網上就被粘住了。然后四人把網拆下來,把粘在上面的鳥給摘下來放在鳥籠子里面。摘了約一個小時之后,準備回家的時候,四人發現派出所的人過來了,立馬分開逃跑。公安將對抓捕的活著的鳥類進行了放生。2015年9月29日,李某被豐縣公安局詢問通知到案,2015年10月12日,徐某、徐二、史某到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判非法狩獵罪,二人被判處拘役,二人被判處罰金
在7月22日的庭審現場,史某和徐二稱自己知道斑鳩和喜鵲是有益動物,但不知道是國家保護的動物。李某稱自己到案后能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徐某、史某和徐二稱自己系自首,希望法庭可以從輕判決。
據四人供述,四人一共捕獵鳥類178只,其中包括177只斑鳩和1只喜鵲。
沛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四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獵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珠頸斑鳩、喜鵲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徐某2015年7月因捕獵斑鳩被沛縣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但考慮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坦白,徐某、史某、徐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自首,可不同程度從輕處罰。
最終,沛縣法院判李某、徐某、史某、徐二犯非法狩獵罪,對李某、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史某判處罰金5000元,徐二判處罰金5000元。四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