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遺產起訴繼母 代書遺囑違規難支持
作者:唐敏 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6-08-01 瀏覽次數:846
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一起遺囑繼承案件。薛某父親罹患肝癌,醫院病房前薛某讓人為其父親代立遺囑,薛某要繼承遺產卻遭到了薛某繼母的極力反對。薛某無奈將其繼母告上法庭,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薛某的訴請呢?
原來,薛某父親薛寶(化名)與薛某生母婚后育有四個子女,薛某為長子,上有三位姐姐。2008年薛某父母因感情破裂離婚。同年年底,薛寶與嚴某登記結婚。2014年,薛某取得了位于昆山市巴城鎮某小區房產一套及海馬牌轎車一輛。2015年,薛寶查出罹患肝癌,在嚴某陪同下,薛寶輾轉數家醫院進行救治,并支付了薛寶的全部住院費和外購藥費用近12萬元。之后,薛某將薛寶從昆山帶回江蘇灌云老家某醫院。2016年年初,在醫院薛寶病床前,在薛某生母及兩位律師的見證下,由薛某姑姑為薛某父親代立遺囑,遺囑中載明薛寶欲將其婚后與薛某繼母共同購置的住房及汽車中屬于本人份額的財產全部由兒子薛某繼承。然而,薛某的繼母嚴某卻這份遺囑提出異議,認為該份代立遺囑內容虛假,形式有重大瑕疵,不同意遺產的繼承方案。于是,薛某遂將其繼母嚴某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嚴某按被繼承人的遺囑依法分割遺產。
經法院審理認為,在代書遺囑中,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也即同樣不能作為代書人,與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本案中,薛某姑姑系薛寶的妹妹,屬于其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屬于“繼承人”范疇;薛某生母,與原告薛某存在重大利害關系,故薛某姑姑作為見證人和代書人、薛某母親作為見證人均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次,兩位見證律師與繼承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具備見證人的身份,但未有一人代書,亦與法律規定不符。第三,在原告提供的視頻證據可得知,薛某姑姑在宣讀《遺囑》內容時,薛寶多次昏迷。綜上,法院認為,本案中的《遺囑》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認定為有效。原告訴請要求分割涉案遺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本案爭議焦點為代書遺囑是否應當認定為有效遺囑的問題。代書遺囑通常會涉及到重大財產權益的處分,為確保遺囑的客觀公正,在形成要件上,法律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本案的《遺囑》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認定為有效,故法院駁回了薛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