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傳票傳喚還不出庭?后果你要知道……
作者:李宇璐 盧鳳 發布時間:2016-07-29 瀏覽次數:1360
近日,在江陰法院第十二審判庭內,張某訴被告江陰市人民政府、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行政處罰一案正在開庭,審判庭內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已經出庭就坐,兩被告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都已到庭,書記員也做好了開庭準備,但是原告席卻空無一人,本應該開始的庭審,由于原告遲遲未到庭而推遲。
無奈之下,審判長電話聯系原告張某,電話接通后,審判長問張某是否收到開庭傳票,張某答:“收到了,但是我今天沒空,我人在外地裝貨”,審判長又問:“既然今天沒空,怎么沒有提前電話和我們聯系?”張某答:“我沒有你們的電話。”審判長繼續耐心溝通:“之前我們也電話與你聯系的,怎么會沒有電話?”張某答沒有保存。審判長隨即向張某說明:“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經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訴處理。你未如期到庭,也未向法院提前說明情況,我們合議庭將會合議是否按照撤訴處理。”張某在電話那頭很是驚訝地問道:“行政訴訟法不是規定兩次傳喚不到才能按照撤訴處理嗎?”審判長解釋:“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確實是這么規定的,但是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一次傳喚不到就要按照撤訴處理。”張某沉默半響后答道:“我知道了,但我今天是肯定來不了。”
電話掛斷后,審判長立即與合議庭其他成員當庭合議該案是否按撤訴處理?合議庭達成一致意見:因原告張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照撤訴處理。
這一幕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從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江陰法院已經發生了5起同類案件。
法官提醒:2015年5月1日起新行政訴訟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變“兩次傳喚”為“一次”。但是有些當事人卻還是以舊的行政訴訟法為指導,像本案中原告張某,他以為一次不到庭不會有什么影響,第二次來就可以了,結果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自己也要承擔撤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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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法院傳喚而不到庭的,那么可以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并責令行為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要是情節嚴重的話則會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或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