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中法院通過限制高消費令成功執結一起外地企業糾紛案件。

 

200912月份,江蘇某電氣公司與青島某變壓器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經法院調解后雙方同意于20101010日前一次性付清貨款。但青島某變壓器公司一直拒不履行,后江蘇某電氣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承辦人接手此案后,來到被執行人所在地進行財產查詢,但查詢的結果是銀行無存款,且已被別的法院凍結,其廠房及土地是租用的,工商登記顯示該公司已超期未年檢,也就是說從表面看來是無履行能力的。承辦人來到被執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卻一直避而不見。該案的執行一度陷入了僵局。但承辦人并沒有灰心,她發現該廠里的工作人員所穿的工作服上繡的廠名并不是“青島某變壓器公司”,而是“青島某電氣公司”,難道他們已變換了名稱?承辦人又來到工商部門,發現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這下,該案的執行找到了突破口。

 

回到院里后,承辦人立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汪某發出了限制高消費令。限高令的效果是明顯的,經常承坐飛機的汪某這下著急了,主動讓其律師與我們聯系還款事宜。

 

2011113日,被執行人將案款匯至法院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