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高價買了三塊大理石,并請工人幫助卸貨,結果由于卸貨時大理石放置姿勢不對,大理石從車上滑落并摔碎。損失慘重的李平一紙訴狀將卸載工人劉華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李平是經營大理石材的個體老板,不久前花費一萬元從上海某石材公司采購了三塊進口大理石板材,并支付了運至揚中的配載運費400元。貨到揚中后,李平委托劉華卸載大理石板材,雙方談妥卸載費用是200元。但是,劉華在卸載過程中準備平放大理石時,三塊大理石板材從鏟車上滑到地面破裂,破損程度達60%以上。

  大理石破損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平將劉華告上法庭,要求劉華除賠償大理石損失后,對重新進貨的車旅費800元、沒有及時為客戶安裝大理石造成的間接損失3000元一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時,劉華辯稱,對受損大理石的具體價值并不清楚,但是其在卸大理石之前李平要求平放時就對李平講過大理石必須站放,不能平放,否則,產生損失與其無關。李平另外主張800元運費和3000元損失沒有道理。李平對劉華的抗辯予以否認,只承認自己在現場等待卸完大理石后付款,沒有做出其他指示。

  

  揚中法院法官審理認為,李平和劉華之間就卸載三塊大理石板材達成的口頭協議,其本質就是一份承攬合同。劉華有義務用自己的吊帶、鏟車等裝備完成卸載任務并安放好大理石。且劉華經常從事大理石卸載工作,從其辯解內容也可推論其知道平放大理石不符合常規要求。

  在責任承擔上,一方面,劉華自稱是按李平的要求為了平放大理石才導致板材從鏟車上滑到地面破裂只是其一面之詞,李平并不認可,即使李平有此要求,劉華從安放大理石的常規要求出發也應當拒絕李平的不當指示。因此,不論李平是否有平放要求,劉華對造成三塊大理石破損負有直接責任。但是,李平是經營大理石的個體老板,對大理石的安放要求應當知曉,其本人在現場即使沒有要求平放但也沒有制止劉華平放大理石,對此也有一定的過錯,應適當分擔責任。

  另一方面,大理石破損程度達60%以上且不規則破裂其實就是全損,已無計算殘值的必要。李平的損失范圍,應當界定為三塊大理石的進貨價格一萬元元及配載運費400元。至于李平主張重購大理石支出車旅費800元以及未及時安裝大理石的間接損失3000元,其并沒有提供車旅費票據和間接損失的依據,并且,李平也有義務避免損失擴大,從其采購流程分析,重購、安裝的時間應當比較迅即,也不至于產生較大損失,對此損失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劉華賠償李平損失的70%即7280元。

  法官提醒: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過程,承攬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也就是要求承攬人“成功做事”,承攬過程中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同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揮管理,承攬人最終是對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負責,而不是對工作過程負責。(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