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猛漲50萬賣方不肯賣 買方無奈起訴
作者:湯秋婷 發布時間:2016-07-28 瀏覽次數:820
近日,昆山又掀起了一股買房的熱潮,房屋的價格也隨之“水漲船高”。武漢的熊先生在昆山買房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五月底才簽訂的合同,六月初賣家就說房屋漲價不賣了。無奈之下,熊先生起訴到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張浦法庭法院調解了該案件。
今年的5月23日,武漢的熊先生在昆山張浦看中了一套房屋,與賣方吳女士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170萬元的總房價成交,并支付了5萬元定金和首付款88萬元。然而到了六月初,按照合同的約定,吳女士應配合熊先生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幾次電話都聯系不上吳女士。后來吳女士打電話給熊先生說房屋漲價漲得厲害,我不愿意賣了,把你之前交的定金和首付款都退給你吧。這下熊先生不愿意了,就把吳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吳女士說,她咨詢中介下來,所處的地段房屋價格可能漲到220萬元左右,那賣給熊先生就虧大了。法院向吳女士釋明,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的理由,即使熊先生同意解除,吳女士也要向熊先生返還雙倍定金并支付違約金。熊先生也表示,房屋的確有漲價,他愿意在原房屋價款基礎上加價5萬元完成交易。后雙方就該方案達成一致協議。
法官提醒:房價不斷上漲的同時,賣方違約的情況層出不窮。作為買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一、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房屋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買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二、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并解除合同,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在賣方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