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付款支票未到期 訴稱未付款有無依據
作者:陸鶯超 張穎 發(fā)布時間:2016-07-28 瀏覽次數:767
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審理了一件“蹊蹺”的定作合同糾紛案件,昆山某公司被其業(yè)務伙伴告上了法庭,讓該公司意想不到的是,訴請的金額中包括一部分“已經支付”的貨款,這是怎么回事?
2014年,昆山某公司與某金屬材料公司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由金屬材料公司按約定規(guī)格為昆山某公司定作鋼材。此后,該金屬材料公司陸續(xù)交付了定作物。經雙方對賬,昆山某公司確認結欠加工款361367.89元未付。2015年4月、5月,昆山某公司分兩次向金屬材料公司交付2張支票,金額共計200300元。
然而,2015年6月,該金屬材料公司突然一紙訴狀將昆山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昆山某公司支付全部361367.89元加工款。
收到法院傳票后,昆山某公司很困惑,公司不是已經支付部分加工款了?金屬材料公司訴請全部加工款是否于法有據?
原來,金屬材料公司雖然承認已經收到了昆山某公司的支票,但兩張支票均未到期,也不能提前兌付,況且到期后,是否能兌現(xiàn)亦不能確定。因此該金屬材料公司認為昆山某公司仍未支付加工款項,不能認定為已經支付貨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昆山某公司交付的兩張支票中的一張已經到期,金屬材料公司也自認該支票已經兌付,金額為91500元。另一張支票仍未到期,并且支票原件仍在金屬材料公司處,該公司拒絕將原件提交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承攬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金屬材料公司已交付定作成果,昆山某公司亦認可結欠加工款361367.89元。但原告自認金額91500元的支票已兌付成功,該金額應為已經支付。同時,另一張金額為108800元的支票雖未到期,但昆山某公司已經交付支票,金屬材料公司持有該支票原件,同時拒絕向法院提交,故該支票金額不宜認定為未付欠款。最終,法院認定昆山某公司支付金屬材料公司加工款161067.89元。
【法官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fā)展,付款方式也更為多樣與便捷,支票也成為了很多企業(yè)財務往來的重要選擇。然而支票交付與兌付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到期后是否能順利兌現(xiàn)亦存在一定的風險。本案中,金屬材料公司已收到昆山某公司交付的支票,雖未到期兌現(xiàn),但不能因此就簡單判斷昆山某公司未交付貨款,從而要求昆山某公司“重復”付款。同時,如果支票到期不能兌現(xiàn),金屬材料公司也存在其他救濟途徑,比如向法院起訴,要求昆山某公司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現(xiàn)實中,如果企業(yè)選擇使用支票付款的,雙方應當明確支票的兌付時間,以及支票不能兌現(xiàn)的風險承擔,避免在合作的最后幾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生不愉快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