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贍養協議義務 遺贈人有權解除協議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7-26 瀏覽次數:866
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贍養協議義務的,符合法定情形的,遺贈人有權解除遺贈撫養協議。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遺贈撫養協議糾紛案件,判決支持劉大爺的訴訟請求,依法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常話說“老有所依”,劉大爺終身未婚,膝下無子女,作為孤寡老人想到自己已年過古稀,遂于2012年5月27日與自己的侄兒何某某簽訂一份遺贈贍養協議,協議約定:由何某某將劉大爺的3間老房子改造成新房,便于與劉大爺共同居住;自協議簽訂后,劉大爺的起居生活、生災害病、生養死葬由何某某負擔,新建房屋及承包地2畝歸何某某所有;倘若何某某以后不履行贍養義務,將不能獲得新建房屋和承包地的繼承權和所有權。但事后,何某某既沒有為劉大爺新建房屋,也沒有和劉大爺共同居住生活,卻將劉大爺安排在一間老房子里生活,其余兩間據為己有。何某某對劉大爺不管不問,并于2014年到外地打工,劉大爺仍然獨自生活。無奈之下,劉大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何某某立即返還其房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則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扶養協議屬于一種合同關系,當一方嚴重違反協議內容時,另一方有權解除。本案中,何某某與劉大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何某某沒有按照協議的內容來履行撫養的義務,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的主要義務,故劉大爺要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訴請合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