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被追償 男子悔不當初
作者:黃敏 發布時間:2016-07-26 瀏覽次數:726
東臺一男子夜晚駕駛鹽城牌照的小轎車與另一泰州牌照的轎車相撞,男子趁著夜色棄車逃跑,事后泰州牌照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了對方車輛損失,隨后將肇事逃逸男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近日,東臺法院審結該起追償權糾紛。
今年剛滿四十歲的夏志國系東臺市某鎮人。2016年2月13日晚上21時許,夏志國駕駛自己所有的鹽城牌照轎車與周芳駕駛的泰州牌照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周芳及車內乘坐人受傷,夏志國棄車逃離現場。周芳所駕駛車輛的車主為周強。周芳報警后,公安機關認定夏志國疏于對路面觀察,遇情況未能確保安全,且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遂認定夏志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周強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周強申請,墊付該車66000元損失,現保險公司訴訟要求夏志國予以返還。
夏志國到庭后,表示當時發生事故后自己很害怕,第一反應就是逃離現場,也不知對方有無人員受傷,以為逃跑后,對方就不會纏上自己,回到家后由于受到良心上的譴責,后來主動交給周芳的親戚5000元錢,以求得對方諒解。現在聽說六萬多錢都要自己掏,為自己當初的無知后悔不已,其對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以及訴稱的事實無異議,僅稱由于目前經濟周轉困難,請求原告能夠同意分期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周芳為周強的姐姐。周強的車輛在泰州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178020元且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間內。該車車主周強向泰州保險公司主張損失的依據為總計工料為65700元的機動車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數額為460元的吊車施救費發票。2016年2月14日,周強同意將已取得賠償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泰州保險公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夏志國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及泰州保險公司所訴的事實無異議,泰州保險公司向事故受損車輛周強車主賠償66000元后,即有權要求夏志國予以賠償,遂判決:夏志國向泰州保險公司支付66000元并承擔訴訟費。(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