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中含“金” 消費者要求賠償獲法院支持
作者:江俊 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6-07-25 瀏覽次數:849
男子劉某在網絡平臺淘寶網購買了臺灣金門高粱酒,收到貨物后,認為酒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金箔”成分,遂將昆山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6年4月,男子劉某因生活需要,便在淘寶網一企業店鋪購買了12瓶臺灣金門高粱酒,通過支付寶付款近7000元,該企業店開具了相應金額發票。然而,劉某拿到“寶貝”后,發現由昆山某進口有限公司銷售的酒水配料表標注含有金,肉眼清晰可見。劉某認為,在2001年,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對“金箔酒”進行衛生監督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已明確:“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劉某要求該公司賠償,在協商無果后只得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昆山某進出口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被告作為該產品的銷售商,屬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依法召回問題產品并向原告作出賠償。庭審中,被告也未提供相應進出口審批手續。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 被告昆山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共計35000元,原告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在食品健康和安全被越來越多人關注和重視的今天,生產者和銷售者更要繃緊食品安全之弦,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十倍賠償的規定正是對其督促和約束。生產者確保每個生產環節的高標準,銷售者保證進貨時對相關資質的嚴格審查,唯有各司其職,不懈怠,不偷懶,才能給消費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做到利潤和口碑的雙贏。
法條鏈接:《食品安全法》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